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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舟子現(xiàn)正在美國,抗訴申請書由方玄昌及律師代交。申請書稱,一審判決認定肖傳國“隨意毆打他人”,明顯與事實不符。肖傳國的供述及其他證據(jù)足以說明,對加害兩位被害人,肖傳國是蓄謀已久,犯罪對象確定,沒有任何“隨意”的因素;此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也均認同。一審判決遺漏了肖傳國告訴兇手“被害人的行蹤”、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別標注“電梯里有錄像”、行兇者得到“石景山這個要打重一點”指令等重要事實,隱瞞了肖傳國的直接犯罪故意和極大的陰險惡意。申請書還對一審認定的肖傳國犯罪意圖、動機提出異議。申請書稱,被告人行兇的目的是取兩位被害人的性命,而不是故意傷害。司法機關(guān)應將案件定性為“故意殺人未遂”,而不能聽信被告人為減輕自己的罪責而承認的“故意傷害”的辯解。
對于一審結(jié)果,方舟子和方玄昌在申請書中表示,一審作出的極其從輕的刑罰,同其他眾多司法案例相比,明顯量刑畸輕,一審也沒有考慮案件的連續(xù)犯罪情節(jié),沒有依司法實踐慣例對連續(xù)犯酌情從重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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